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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及其子女基本權益
公約揭示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2012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保障母性權利和就業權利。
第11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
《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等條文,明列權益內容,但因外國人身分及職業類別的不同,涵蓋範圍各有差異。
2014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 CRC),保障移工在台子女身分權、基本健康及福利權,教育及受照顧權等權利。
第2條
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範圍內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等權利,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入出國移民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皆保障非本國籍兒少的身分權和健康權,若為無證移工,可循《辦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程》、《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流程一覽表及流程》等辦法,確認身分並獲得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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